案情簡介:原告楊自伏等與被告合肥綠寶種苗有限責任公司(產品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受理。經審理查明,被告綠寶公司系生產綠寶系列西瓜種子的生產商,2013年4月份,原告從被告學東公司處購買了4畝綠寶豐神西瓜種子的種苗種植,起初西瓜長勢良好,到5月上旬瓜苗的葉片,莖部出現水浸狀小斑點,并呈進一步蔓延趨勢。2013年5月15日,靈武市農業局植物檢疫站抽檢樣品后送往南京農業大學植物保護學院。2013年5月20日,南京農業大學植物保護學院出具報告鑒定為,所有送檢樣品均攜帶“瓜類細菌類果斑病菌(Acidovorax Citrulli)” ,原告種植的西瓜在果實膨大后期出現大面積的死秧,果實表面出現水浸狀腐癍現象。西瓜成熟期間出現表皮有斑點,西瓜瓤變質并開裂。原告種植的西瓜損失經靈武市物價局物價鑒定中心鑒定結論為每畝1873.5元。
法院判決:根據法律規定,生產者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綠寶公司系生產綠寶系列西瓜種子的生產商原告種植被告綠寶公司生產的“綠寶豐神”系列瓜苗后,在果實膨大后期出現大面積的死秧,果實表面出現水浸狀腐癍現象。西瓜成熟期間出現表皮有斑點,西瓜瓤變質并開裂。后由靈武市農業局植物檢疫站抽檢并送檢瓜種、瓜苗樣品,經南京農業大學植物學院鑒定,“綠寶豐神” 瓜種、瓜苗均攜帶“瓜類細菌類果斑病菌(Acidovorax Citrulli ),該果斑病菌屬《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名錄》中編號為279的果斑病菌,被列為檢疫性有害生物名錄)。據此,能夠認定原告種植“綠寶豐神”西瓜種子導致西瓜減產的損害后果,繼而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故原告的經濟損失與被告綠寶公司生產的瓜種攜帶病菌存在因果關系,被告綠寶公司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賠償原告的購買瓜苗款和所種植西瓜造成的損失。本院對原告主張被告綠寶公司賠償瓜苗款及經濟損失的訴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被告合肥綠寶種苗有限責任公司賠償原告楊自伏等20人的經濟損失。
總對總查控系統助力執行:執行過程,申請人申請執行案件后,我院依法采取郵寄送達方式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以及執行裁定書,后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定義務,經我院執行人員通過全國法院總對總查詢系統,查詢到被執行人在合肥中國銀行高新區支行有銀行存款80萬元,我院通過總對總查控系統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178531.75元,2015年8月2日我院執行人員趕往安徽省合肥市將該筆款項扣劃到靈武市人民法院執行款專戶。至此楊自伏申請執行合肥綠寶種苗有限責任公司產品責任糾紛等20案執行完畢。
發放方式:采取銀行轉賬方式發放。